近年来的书法落款中,出现了一种令人费解的“新时髦”,就是落款中的“某某书之”,甚至一些由专业协会组织的书展上和颇为专业的书法家笔下也往往有“之”。岂不知,这是一种不规范、不讲究、不礼貌、十分累赘的表述,讲究简练的古人从未这么用过,这种附庸风雅、画蛇添足的所谓“创新”也毫无意义。
▲米芾落极简穷款
1、“题”字口气有点儿大,不是不可以用,但要视情况而定;
2、“书”就是书写,较为中性,但用无妨;
3、“录”和“抄”,主要强调是书写了别人的文章或诗词,同时也多少带有些谦卑的成分,因为比起“书”字本身所要求的艺术性来,”录”和”抄”所包含的艺术性,至少从字面上看好像可以低一些,可免遭诟病;
4、为了表示尊敬和谦卑,则在姓名或斋号后加奉书,敬书、恭录、奉题、奉录、学书等字样,受书者心里会受用些。
▲梁启超致胡适手稿
6、也有落款加”一挥“或”酒后一挥”的,至于别人从什么角度理解—是书家漫不经心的应酬?还是对自己驾驭能力的炫耀?这可就不是自己说了算啦,也看朋友之间的关系如何。
▲黄宾虹落穷款
但不管上述诸落款方式如何,都有一个共性,就是其中均无”之”字。“某某书之”,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某某人写它”,是不是很别扭?画蛇添足,多写了一个字,别人还不买账。给人一种什么感觉呢?轻率?鲁莽?傲慢?会文言文?还是别的?
其实这种现象也曾出现在中国书协主办的展览中,希望今后在作品评审时,评委能对“文化考查”一项不再熟视无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