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媒体上对“国展”中出现的代笔、剽窃现象的揭露、抨击明显增多。举两个现成的例子:某报刊登了指出《全国第九届书法篆刻展览作品集》(三)第102页河南作者李胜利的行草条幅和获得全国草书大展二等奖的山东蒋乐志的草书“似曾相识”的“来稿照登”和对比照片;《书法》杂志有一期的打头稿就是《略论展览中代笔、抄袭和剽窃行为产生的原因》,看了之后,大有触目惊心之感。
非独书法,近来媒体上关于作假、代笔、抄袭、剽窃之类的新闻事件可谓此起彼伏。“华南虎”照片事件一段时间成了全国上下关注的热点,最后终于以陕西省林业厅公开道歉而告终。同是照片造假,刘为强的“藏羚羊照片拼接造假”的处理结果则显得迅捷而严厉得多:刘为强的获奖资格被取消,他的《大庆晚报》摄影部副主任的职务被撤销并被报社解聘,他的新华社签约摄影师资格被取消。而且,他的上司《大庆晚报》总编辑因此引咎辞职。不但如此,刘为强还被国内五大新闻图片网站封杀,成为业内因照片造假而被封杀的第一人。这样的处理确实是动真格的了。可见,大庆的“三老四严”精神和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不是闹着玩的!
前几年媒体上还有一个热门事件,那就是“许霆信用卡恶意透支案”。许霆这小子去银行ATM机自动取款,因ATM机故障,他取了1000元,ATM机竟然只扣除1元,他觉得有机可乘,便取走了17.5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案件在法律界和网民中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对许霆的量刑过重,在这一事件中,银行也存在过错。
好了,闲话少说,言归正传。让我们回过头来谈谈书法展览,特别是“国展”中出现的代笔、剽窃等作假现象。
书画代笔应该说古已有之,比如“明四家”卖画生意红火,自己来不及,就让门生或亲人代笔。民国时期上海滩书画市场火爆,代笔现象也不少,赵子云、王震就常为吴昌硕代笔。至于作假高手,更是代不乏人,众所周知张大千就是此中翘楚,他仿石涛到了连陈半丁、黄宾虹也连连被蒙蔽上当的地步,至今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佳话趣闻。启功听到别人造他的假,幽默而大度地说:“他们比我写得好。”也有闹到法庭上去的,比如傅抱石、舒同、吴冠中的作品都成为模仿、假冒的对象,花了九牛二虎之力诉诸法律,最后往往不了了之。我这样说并非强调书画代笔、作假的合理性,而是旨在说明,由于中国书画艺术的特殊性,代笔、作假成为一种由来已久的怪现状。你爱也罢恨也罢,要想彻底杜绝,可以说是不现实的。现在的情况正应了那句老话:“古已有之,于今为烈。”
如今,代笔、剽窃竟然进入了神圣的“国展”殿堂,竟然蒙蔽了权威们睿智的眼睛而登堂入室、摘金夺银——其实,这种手段也许早已使用而且奏效,只不过现在到了矛盾集中爆发的时候罢了。代笔、剽窃、抄袭、作假,就其根本原因来说,不外乎名利二字。造几张假画换取钱财,与让人代笔或者亲自剽窃换取获奖之名和加入中国书协会员之利,本质上是一样的。因为现在的书法圈已然成为浊气熏天的名利场,随之成为代笔、剽窃的高发区,也自在情理之中。况且评委毕竟不是机器人,不可能在大脑中储存历史上所有获奖入选信息,被蒙混过关也是情有可原的事情。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纵容这种丑陋现象。在坦然面对的同时更要积极应对。举一个不恰当的比喻,不服用兴奋剂应该是运动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但是夺取金牌的诱惑实在太大了,难免有人要冒险一试,应对的办法是强化尿检手段。不造假剽窃也应该是书法家的基本道德素质,但是获奖入会的诱惑实在太强了,难免有人要冲破道德底线,那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评委们也应该有更先进严密的“尿检”措施。
不管代笔、剽窃之类的丑陋现象是属于道德范畴还是属于法律范畴都有一个“机会成本”的问题。从目前来看,这类丑陋现象所获得名利的机会要远远大于可能付出的“道德成本”和“法律成本”。比如“80后”作家郭敬明在被法院判定抄袭成立的情况下依然拒不认错,依然堂而皇之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依然据说被列为中国作家“富豪榜”榜首。更何况书法家的代笔、抄袭、剽窃,要被法院判定成立,难度要大得多。比如要将开头所引“李河南”的作品通过法律途径判定剽窃,我敢断定是不可能的,没有一个法官会仅仅凭着“似曾相识”而做出如此判决。可见,书画界这类“作案”,胜算要比其他行业大得多。
那么,是否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也不是,“藏羚羊照片拼接作假”案就做出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收回所得,严肃处理,并且在业内封杀。这样做,其震慑力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法律的裁决。比如,郭敬明可以对法院的判决不予理睬,但是,如果中国作协将他拒之门外,所有出版社和报刊社集体封杀他的作品,他抄袭得再凶也将没有市场,无名利可言。果真如此,步后尘者肯定要少得多。
还有很重要一点是,有关部门、有关评委要尽量把好关,不要给“作案者”以可乘之机。就拿许霆来说,如果ATM机不出故障,他再贪财,也不至于把ATM机砸破盗出钱来。如果书法大赛的评奖体系也类似于ATM机,那么评委的责任是要保证不让这台ATM机出现“自动吐出获奖名额”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