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少对艺术本体的追求,艺术上没有个人风格和探索精神,无视社会责任和文化担当,颠覆艺术的崇高与尊严。
2、以艺术为手段,经营各种社会关系,由此建立起一个属于个人的江湖地位,而这样的江湖地位往往是在体制内。
3、不择手段设立一个与体制内的机构、单位所对应的名号,以招摇过市。如各类的书画院,国家有中国画研究院,江湖上就有中央中国画研究院;国家有中国美术家协会,江湖上就有中国书画家协会。

5、社会上、政治上一有风吹草动,遇到某人的诞辰以及各种纪念日,跟风举办各类书画展,骗取书画家的书画。
6、在境外,以中国香港、澳门为多,注册报刊;在境内,以北京为多,设立编辑部,编辑出版报刊,以有名的书画家的作品换版面,向无名的画家卖版面。
7、通过承包体制内的刊号,或买体制内出版社的书号,编辑出版报刊或图书,或以书代刊。
8、自我吹嘘,自吹自擂,通过买版面或广告的形式,向公众推销自己的书画作品。
9、通过在专业报刊上买版面造就一批“最有潜质的”、“最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等等名号的书画家。
10、以慈善的名义获得书画家的同情,骗取书画,获得商业赞助。

12、三五成群,行走于各地走穴,混吃混喝。
13、大举占据厅堂,大肆宣扬在高档厅堂中悬挂的作品以表明自己的艺术地位和社会地位。
14、利用名人的题词、合影扩大其社会影响。
15、题材、风格数十年不变,以不变应万变,重复、复制、批量生产。
16、以不断重复的题材,自称各类“王”。如“鸡王”、“鸭王”、“葡萄王”等。
17、利用拍卖公司炒作画价,影响公众对其市场价格和社会形象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