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簿籍上的具名
简牍簿籍为经济文书。李均明《简牍文书学》将簿籍详细分了类,“簿通常以人或钱物值为主项,而籍大多以人或物自身为主项,数量为辅”,“籍”以人为核心。钱谷粟出入记录属簿类,吏名籍、吏奉赋名籍等属籍类,簿、籍下名目繁多。
秦代谷物入出官仓已有了严格有序的登记管理制度,里耶秦简里有大量此类简文,如:
卅一年八月辛丑仓是史感廪堂出廪未小隶臣□ 令史□视平 感手
谷粟出入仓时在场监督、操作、经手者有仓主管、仓史、廪人等。负责监督的吏员,一般由令史担任。以上相关人员在简上均有记名,简文书写者可能是其中的仓史。
汉简里谷出入簿也较多,有些称廪食簿、廪名籍,其上亦留有相关人员署名,如:
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张掖□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参。
该简说的是,张掖太守府指令甲渠、卅井、殄北三候官先发给所部三个月口粮,不得有差错。文末由掾、守属、书佐三人签署。
边塞戍所官兵领粮都要登记造册,并由领取人签字画押(画“卩”类符号),如:
第五燧长董非子粟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 卩
十吏尹忠 糜一帣三斗三升自取又二月食糜一帣三斗三升卒陈襄取
由以上简可知,戍边吏卒口粮由自己领取,也可由他人代领,戍所离家近的也可由妻、母等代领,领粮时都要签名、画押。这类简文书写情况较复杂:一部分简文可能是发粮吏员统一书写,领粮者只在文尾签名画押,妻、母等代领者或仅画押而已;另有一部分的全部简文则可能是领粮者或代领者书写,如居延新简EPT51:60:
第七燧长王庆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陈尊取卩(第一栏)
卒杨武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陈尊取卩(第二栏)
卒陈尊粟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卩(第三栏)
此简似出于两人手笔:第一栏似为一种笔迹;第二、三栏为另一种笔迹,疑为陈尊所书。陈尊为第七燧戍卒,领了三份口粮(燧长、杨武、陈尊自己的),并分别为自己和其他两位签名。但不知第一栏为何不是他写的。
字迹较复杂的还有居延简180·2、180·3(为一枚简):
四月壬戌自取以付卒
第四燧长张临五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少
卒成竟五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 四月癸未卒魏羽取
卒魏羽五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 四月癸未自取
卒张常五月食粟三石三斗三升 四月癸未□□取
此简为第四燧长及三名燧卒领取食粟的记录,至少有一人是代领的。简文约含三四种笔迹,是否是三名当事人(燧长、两名戍卒)领粟并亲笔记文,还有待细考。
俸禄簿是官吏俸禄领取登记的会计簿。边塞的候官是经济核算基本单位,基层吏俸一般以部为单位向候官领取,领取后要编造吏俸簿。如居延新简EPT51:193:
万岁燧刑齐自取第一燧长王万年自取(第一栏)
出钱三千六百 适却燧长寿自取第三燧长愿之自取 临之燧长王纹自取候史李奉自取(第二栏)
初元三年乙卯令史延年付第三部吏六人二月奉钱三千六百(第三栏)
此简为候官令史延年向第三部吏六人发放的月俸钱记录。简文分三栏,有两种笔迹,第一、三栏为一种,第二栏(六位部吏自取钱部分)为一种。前一种或为发放人令史延年所写。后一种的写手有两种可能:或是候官其他属吏所写,或为某领俸人手笔。
十一、虚构署名
虚构署名多集中于随葬物品上,比如“告地书”类文书。
秦汉人认为“生人上就阳,死人下归阴”(汉镇墓瓶文);人去世后,入土之地下世界与生前人间相同,一样有郡、县、乡等机构管理各种事务;人离世后需要开具阴间“通行证”等证明文书,以求顺利入冥。出土简牍常有告地书,即属这类文书。其文本内容是虚构的;有的还在文末具名,也是虚构的。告地书分户籍凭证、通行证明、移送物品(遣策)、祈福文书等几种。江陵高台西汉墓出土三枚告地书木牍,就是墓主的户籍凭证类文书,其中一枚木牍文曰: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
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敢移安都丞 亭手(正)
户手(背)
该牍正、背两面各有“亭手”“户手”具名,当与正文一样属虚构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