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券类署名

符券类文书实质是契约合同或凭证文书,一式两份或多份。简牍上以契刻或墨书线条、文字等为相合标志,当事人分别持有,常见者有符、券、莂等。代表性实物如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及西北木简等,简上相合标志一般书“同”“同之”等字或符号。

楼兰遗址所出木简中有一些出入莂券书,由一道线将牍板均分为左、右两部分,两部分的文字内容一样。如:

泰始五年十一月九日仓曹掾李平监仓苏受

奏曹史淳于仁兵曹史瓠今从掾位张雅

两汉时期相关简牍如:

中平三年二月桐丘男子何君□从临湘伍仲取□

十月当还以手书券信 同文

这些券书里署名较多,简文应为其中某人所书。然此例简文中并无中介人具名,只有借物双方当事人之名;书记“同文”字样作为合同信符。此简为最早例证。此类简文中一般记有出入物品的种类、数量或使用人姓名、人数等,再记有交付或收受的时间及相关人职务、姓名等,自大字“同”之中央上下剖分为左、右两部分,当事人分别持有之。有的简背有主事官吏的签名,如楼兰木简330B署有“录事掾阚”及画押,“录事掾阚”的背面签署与该简正面字迹大体一致,两面的书写者应都是“阚”。

八、谒刺及书者

名谒、名刺是秦汉魏晋时期人们交际的媒介,近似于今天的名片。谒与刺在形制、用途上有所差别。谒为较宽木牍(宽4至8厘米之间),刺较窄(宽3厘米左右),谒、刺长度均23厘米左右,即汉一尺。谒一般用于较重要、正规的社交场合,用于上下级的晋见或接待;刺的使用相对随便些,上下级、长幼、亲朋之间交往问候等均可使用。也有人认为谒、刺使用的时代不同,西汉到东汉前中期以谒为主,东汉中后期至三国两晋刺多谒少;一些东汉末、孙吴墓中同时出土了谒、刺,表明这一时期是谒、刺并用时期。

名谒因牍板较宽,常分行书写,一般写有问候语、受谒人官衔、姓名,持谒人姓名、职衔等;木刺一般书写问候语及持刺人官职、姓名、籍贯等,仅书一行文字,内容较谒简单。

连云港尹湾M6(西汉末)出土名谒10枚,形制齐全,研究者认为“是西汉时官方通用文书——名谒的正规、标准样式,是研究西汉名谒制度的范本”。如:

进东海太守功曹师卿

沛郡太守长熹谨遣吏奉谒再拜问君兄起居 南阳谢长平

东汉末谒刺实物为长沙东牌楼简牍中的数枚谒刺:

兼门下功曹史何戒

长沙太守从掾文显  门下功曹史邵弘

正月  故吏邓邳再拜 贺

谒、刺属个人所持之物,一般情况下其上墨书应出于谒刺主人手笔,然而实际情况并不这么简单。比如以上所举简中的三枚谒刺,前两枚背墨字极似,但具名是两人(何戒、邵弘);第二枚正、背两面字迹又有差异,不像出于一人;第三枚和前两枚背面的字迹也非常接近,但亦难断定为同一人书写。问题还在于,东牌楼简这两刺一谒的内容、格式并不完备,仅写了持谒(刺)人或受谒人的职官、姓名,据此判断它们或是未完成的刺谒,甚至有可能是习字牍。还有一些谒、刺主人官阶很高,他们的谒、刺也有可能是手下属员代写的,木刺往往只写持刺人信息而不写受刺人信息,所以也常事先写好一批以备用。

九、书信简牍帛与书写人

目前所见汉代书信简牍帛不少。比如敦煌悬泉置所出简帛中有件帛质书信《元致子方帛书》,帛长23.2、宽10.7厘米,共10行319字。此帛书的起首文字至“留意”为一种字迹,末行“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毋忽异于他人”为另一种字迹;前一种字迹(书信主体部分)是由他人或佣书代写的,最后一行才是信主人自己书写的。

书信简文字的一大特点是书写往往比较草率,口语化现象较多。罗振玉曾言:“古简文字最难识,其时最先者上承篆书,下接章草,一也。边徼急就之书颇多讹略,二也。断烂之余不能求其义理,三也。诸简皆然,而书牍为尤甚。”此外,若说到秦汉简文中书写者的情绪表露,书信简牍当称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