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封检署名

封检也称检,用于封缄(即封闭、封口),实物多为设有封泥槽的木牍,填上封泥后所封之处即被盖住,以求保密。多数检上写有文字以说明封缄目的等。

封检分为文书检和实物检两大类。检上的题署常有经手人具名,如:

荧阳 秋赋钱五千

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

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

□□亲具

此例为实物检。其检文包括内有现钱数量及来源,下达封缄令者为“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监督见证人为“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具体盛装操作人是“□□亲具”。

文书封检包括公文检、私人文书检等。文书检中的具名较多,如:

……候长候史十二月日迹簿戍卒东郭利等行道贳卖衣物郡中移都尉府二事二封 正月丙子令史斋封

文尾“某某封”为封缄经手人,同时应为封缄记录的书写者。

私人文书检如:

刘宣书奏

武大伯

私人书信检上的文字多精简明了,一般两行,分别写发信人和受信人姓名。因是私人信简,文首的发信人应是封检文字的书写者。

六、官文书收发中的署名

汉代官文书的发件、收件过程有较严格的程序,收发文件时都要有相关属吏签名。发出官文书要进行封缄上印,还要进行发文登记。发文制度的特点:一是官府对每次发送的官文书都作记录,每次记录用一枚简札;二是发文登记内容分三部分,包括文书内容、收文对象,封缄方式,封印时间、经手人等;三是发送文书的操办吏员有掾、令史、尉史等。收文有文书拆封制度,拆封须登记,负责拆封的吏员有掾、士吏、啬夫、从吏、令史、尉史等。

含发文登记的例简如:

卒胡朝等廿一人自言不得盐言府一事集封 八月庚申尉史常封

这其实也是封缄记录。格式通常分二至三栏,内容包括发文内容、收文者、封缄数、封缄方式、时间等,最后写明封缄经手人“某某封”。经手人一般应为封缄文字的书写者。

邮传的公文送达目的地后也须经过收文方签收登记。汉简中收文登记例简如:

章曰居延都尉章

甲渠

五月甲戌临同卒冯弘以来

文中“……某某以来”即某某将邮传的文书送来。

汉简中收文启封记录例简如:

居延尉丞其一封居延仓长一封王宪印十二月丁酉令史弘发

简中的“发”并非“发出文书”,而是拆封、开启印封之意,与文书封缄时的“封”正相反。秦人即用此式,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有“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的规定,即勿拆看匿名书信。里耶秦简中收文、启封的简牍也较多,如: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七月癸亥旦,士五臂以来嘉发

“七月癸亥旦,士五臂以来嘉发”,指七月癸亥旦士五臂将文书送来,由嘉拆阅文书。

秦简收文、启封记录一般写于该简的背面左侧,收文记录笔迹与正面的公函文字不同,可知收文、启封记录是收文单位属吏写的,与公函正文不是一拨人,也说明该简乃文书正本。(附图为里耶秦简中的“发”字简)

1里耶秦简中的发文记录如:

……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

秦人已确立了官文书发送、接收、拆封等记录制度。秦官文书发、收记录都随文记写,内容包括收、发时间,公文收、发经手人(书写者)及传送人身份、名字等,文书抵达时间记录也较精确,如“水下四刻”“日中”“水下尽”等。这些记录与所收发正文在同一简牍上(简牍背面)。汉代公文发、收记录常另记于单独简牍上,记录似不及秦时严格。秦人发、收文记录多写“发”“半”“以来”“手”等,责任人职务多为令史、佐等属吏;汉代这类环节的处理人员及书手主要是掾、令史、士吏、尉史等属员,这与文书处理人、文末具名者是同一人群。

由于发、收等环节存在,同一文书简上文字可能为两次或两次以上书写而成,即有发文方、收件方的不同笔迹,如:

印破

甲渠官  令史定

正月甲辰门卒同以来

中间一行为发件人书写,其余为收件人签署(包括印信描述、收件日期及何人送来)。发、收方书写的字迹及大小不一,即不同人两次书写。

东汉时官文书发、收环节记录程序有所变化。如长沙五一广场简中,发收文记录简牍较多,如简J1③325-4-54:

正面:永元十六年十月丁亥十四日庚子,庾亭长纲叩头死罪敢言之。廷书曰:男子张仲证□刘□忍有舅父王敬宅。敬姊子丁伯辞:敬、仲亡,不诣逮所,敬

背面:庾亭长楼纲名印。  十月  日邮人  以来。  史  白开。

这枚木牍之背面即文件收件、拆封记录,此牍正面文字包含发文人、日期、文书主要内容、呈报单位、谦词等,牍背面典型的收文记录格式为“××印 ×月×日邮人×(以)来  史(吏)×白开”。从五一广场诸简可知,东汉中期公文收文记录在秦、西汉传统格式之上有一些新变化。如秦、西汉对送来文件者都记写其名,有的还录写其职务,如“佐处以来”“卒冯弘以来”等;五一广场简中则统一记“×月×日邮人×来”,送达时间保留,但省略了收文单位名,送文者统一写为“邮人×”,文书启封之“发”也改为“开”。不过仍有个别收文启封记“发”,如J1③325-1-63简上记写“八月廿八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