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官府间往来文书
官府间往来文书是简牍文书之大宗,在西北出土简牍中尤为多见。此外,近些年鄂、湘、华东地区新出土秦汉简里也发现大量官府公文,如里耶秦简,连云港尹湾西汉简,长沙东牌楼、五一广场东汉简,以及长沙走马楼吴简等。
1. 平行文书
如县与同级的候官之间的往来公文:
甘露二年二月庚午朔戊寅居延令弘移甲渠候官候未得七月尽十一月积四月奉□凡十人直钱三千其二千二百五十付廩子卿七百付尉史□(正)
掾忠佐安世(背)
2.上行文书
文书常用语有“敢言之”“谨移”等。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敢言之
更始三年二月癸丑朔□□燧长掮敢言之谨移……
3.下行文书
六月壬申守张掖居延都尉旷丞崇告司马千人官谓官县写移书到如大将军莫府书律令 掾阳守属恭书佐丰
文字具名一般有两种:一是发文单位之主官签名(常位于文中),二是具体处理文书的属吏署名(常位于文末)。文书书写者往往就在文末具名的属吏中。
4.语书
典型的像睡虎地秦简《语书》,是秦南郡守腾下发县级以下的文告,共14简。前8简为文告正文,后6简为附件。文书起首有文告发布人南郡守腾之名,此外并无其他署名,书写者不详。
5.除书
除书是百石以下少吏的调动、任命文书,以及与任免调动相关的文书。如:
居延甲渠箕山燧长,居延累山里上造华商,年六十,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正月癸卯除。史。
6.遣书
遣书类似赴任者随身携带的身份证明。汉代官吏任命就官有两个程序:一是任命,二是赴任。任命书称“除”“补”,赴任则称“迁”“遣”。遣书的接受对象是官吏新就任的单位。如:
移居延第五燧长辅迁补居延令史即日遣之官一事一封 十月癸未令史敞封人
7.举书
举书即“举”,是对某事的查实报告书。居延汉简中的举书多是就某件事或某些事件进行查证的报告书。如:
河平五年正月己酉朔丙寅甲渠鄣候谊敢言之府移举书曰第十三燧长解宫病背一伤右□
8.传
“传”是吏民出行使用的通行证或身份凭证,也称“过所”。传常与符共用。如: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戊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市事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 掾晏令史建
9.牒书
牒书主要用于与人事相关的公文,如任免、鞠讯、罪责、债务、伤病、举贤等。如:
四时簿出付入受不相应或出输非法各如牒书到
四、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作为秦汉行政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种类较多,依内容之别形成一些专属文书结构形式,主要有爰书、举书、劾状、奏谳书等。这里举两类多含署名的司法文书类型:
1.爰书
爰书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原告申诉、被告供词、侦审记录、官府调查报告等内容形成的文字。睡虎地秦简中有大量爰书类简文,如《封诊式》等。秦文书中,爰书主要是书录囚犯的供词。到了汉代,爰书范围有所扩展,已演变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书,并须向主管上级上行文书。居延汉简中这类文书较多,较典型的爰书如甲渠塞出土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EPF22:1-36)(附图为局部)。
此简册为当时边郡一件民事诉讼案的原始卷宗,记录了案件始末和验问判决过程。全册36枚简、1700多字。简册中至少有三种墨迹风格,EPF22:1-20、EPF22:21-33、EPF22:34-35各有三种风格。对照文本及笔迹,都乡啬夫宫首次验问寇恩供词笔录为一人书,为窄简单行墨字,是一种含顿挫感的草率的字迹;都乡啬夫宫再次验问寇恩供词笔录以及呈居延县廷的文字部分(包括“右爰书”简)系另一人书写,为两厘米左右的宽简,书两行,较前一人字迹工整,属较规矩的隶书,磔笔极醒目;再后两简为居延县廷移书甲渠候官书,则出于第三人手笔,文末具名为“掾党、守令史赏”,乃居延县吏员,而经手、书写者可能是守令史赏。作为本卷简册标签简的第36简(EPF22:36)书“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笔迹异于上述三种,或为第四人书写,也可能是该简册入档之时加入的。
此简册第一部分墨书笔笔顿挫,笔锋效应浓烈,字的结构被解散,笔画分解得零散、短小,点化笔普遍,令人想起西汉长安骨签刻文那些散开的线条。“寇恩事册”笔法惊现了后来新体(早期今楷、行、今草)的一些因素,频繁的提、顿笔在汉简中少见。它是后来楷书主导性用锋技术。简册中的竖笔、竖钩笔、点笔、横折笔等,颇近于楷书;今草动机亦时有显现,如较多的点线勾连以及末笔下牵之势。众多点化笔打破了西汉草书居统治地位的“ ) ”“乚”类结构。
汉地方行政单位为郡、县、乡。其中乡啬夫是乡主管,并负责刑讼等,其下也有佐助人员。《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从都乡啬夫宫两次验问寇恩供词笔录到“右爰书”简,为都乡啬夫宫或其属员所书,可窥见当时乡级基层胥吏日常公文书写情形。这些书迹表明东汉初基层文书人员的书写风格差别极大。这差别既有个人书写习惯与风格上的,也有书体演进层面上的。EPF22:1-20简那果断的草意点线分明预示了早期今草甚至今楷趋向;而EPF22:21-33简书则规矩、保守,仅是将时书正体隶书快写而已。《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出土于甲渠候官治所遗址之F22,乃一份当时民事诉讼的原始卷宗,并非复本、存档本等,可见用于上报的爰书等公文的书写要求并不十分严格,不一定非要书写得十分工整。一百多年后的东汉末长沙东牌楼简中也有大量草体书写的公文。
2.劾状
劾状类似于起诉书。完整的劾状一般由劾文、状词、呈文等部分组成。如居延新简《劾王长状》共有十余枚简,墨迹风格一致,为一人所书。与《劾王长状》笔迹相同的有居延新简中另一劾状《劾候长王褒状》。此劾状有九枚简,其点画、字形、笔法等与《劾王长状》并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