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名与画押
汉简、吴简中含有签名的简牍不少,属于简牍具名形式之一。签名主体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文的责任人,即相关机构主官的个人签名;另一种是当事人(不一定是主官,可能是具体责任吏员,或是文书程序规定的需要签名之人)。前一种大多可归于文中具名一类,后一种具名常见于文书后部。
在第一种情况中,官府文书由相关文吏起草、修改、抄写,文中空出主官签名位置,修改后之定稿由主官签名,其签名字迹显然不同于正文,与周围字迹差别较大。这样的简牍文书分已签名、未签名两种情况。如:
建世二年正月甲戌,甲渠守候诚告令史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甲渠鄣候 敢言之
简牍签名墨书特征体现在:一是个人书写风格较鲜明,如同今天个人签名一样,周边人群一望而知是某人的签名;二是所在简牍墨迹中书写个性凸显,如字体较大,所占空间较大,或笔触粗重,或笔画伸展诡异,墨色也常不同于正文,总之和周边字迹有较显著的区别;三是签名所见草体(或草书)较多,比如相关主官的审核签名、上级主官的批复签名等;四是公文草稿经修改审定后经主官签署成为定稿,有文书负责人(主官)签名的简牍公文一般为定稿并存档。
画押从签名发展而来,在简牍墨迹中常见,也比较显眼。签名与画押有时配合使用。画押一般用特定文字与符号,如“诺”字以及符号“卩”“ㄢ”“ㄧ”“し”“O”和反“S”等。
汉晋上行文书上报后,上级官员批准后常签字核准也就是“画诺”,即书“诺”或“若”。长沙东牌楼东汉简有实例。如第五简为一件封检,文字写于槽内,11行三百六十多字,书写规范,隶、楷笔意互现。版牍左下书“九月其廿六日若”,为大字草书,与前面正文字体对比鲜明,字径反差极大。这几个大字草体为上级官员的批复,“若”即“诺”。形体大致相同的“若”在东牌楼简牍中多次出现,大体为章草写法(见附图)。“若”字写得颇似“凤尾”,后世亦称之为“凤尾诺”。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亦含不少“画诺”简。如东汉殇帝延平元年简的版牍上部均书“君教诺”,“诺”写作“若”;“君教”为书手提前写出,字径较小,与正文字迹一致;“若”则为责任主官签押,为一人所书,字迹很大,个性颇强。长沙走马楼孙吴简中亦有“画诺”实例,也是在版牍上部书写“君教诺”。不同于五一广场简牍的是,走马楼简的“画诺”覆盖了“君教”二字。如简3197、4379,前者“诺”作“若”,后者“诺”写作“W”形;而简2124则未“画诺”,说明该文书未被批准,故简上有淡墨大字“重核”字样。
在西北楼兰木简中,沙木886简的书写时间为建兴十八年(330)。这是一枚有关出入取予的合同券书。简正面文字上有一粗笔“乙”形笔迹,简背面也有大字或符号。正面“乙”形笔迹疑似画押,背面大字(或符号)或为监审官吏具名(画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