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书法家协会公告
2016年第1号
为维护中国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权益和声誉,依据《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2015年12月7日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中国书法家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中国书协会员进行处理。现将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鉴于陈绍基(广东)、王有杰(河南)、杨承伟(中直)、孙卓章(内蒙古)、章月中(浙江)、管松生(江苏)违法犯罪被判刑,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开除上述6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籍。
二、鉴于舒展(福建)、黄乔生(福建)、余远辉(广西)、肖鹏(电力)、汪良(北京)、辜广生(广东)、聂党权(广东)、方文平(解放军)、秦建孝(山西)、董洪运(山西)、张宽礼(山西)、李量(中直)涉嫌违法犯罪被调查,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上述12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籍,待有关案件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书法家协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陈绍基 1945年9月出生,广东中山人,广东省第十届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09年4月1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09年4月23日,广东省政协常委会议决定免去陈绍基的省政协主席职务,并撤销其委员资格。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有杰 1941年5月出生,河南获嘉人。曾任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7年1月19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