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选择在3.15开始施行。
《办法》当中的核心点就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要立规矩、强化主体责任。这意味着国家要求画商等经营者要对所售艺术品“负全责”,这是对之前国家规定的艺术品交易中买家全责的彻底颠覆。
《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办法》出台后,艺术品真伪证据和追溯留底变得无比重要,有关部门要求消费者向艺术品经营单位对要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为消费者提供以下三种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以非法集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艺术品的机构;未经批准,私自以文交所等金融方式进行经营交易的都是不再被允许的。